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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虎丘区**镇**小区**区**幢**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自2011年前后便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施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先后认识了其邻居被害人季某某、顾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在交往过程中取得了六名被害人的信任。自2019年6月起,施某某在与被害人聊天的过程中,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幼儿园园长帮助各被害人的小孩取得入园名额。在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施某某先后编造了给园长送礼、交学费、买保险等理由,共计骗取六名被害人人民币44726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经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44726元;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病历资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顾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手机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联系电话178490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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