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先后采用冒充**生物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老总熟人、政府相关领导熟人等称可以介绍工程、帮忙牵线认识上层领导,后以替他们请客吃饭、打点送礼等为由从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9.5万元以及黄金叶香烟132条、软中华香烟10条,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38500元,共计人民币83.35万元。被害人钱某某对被告人施某某表示谅解。
2.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让不符合条件的外地小孩在张家港学校读书,以收取好处费、订金等名义,从侯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9.9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提取笔录;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钱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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