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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浙江省慈溪市**巷镇**村**,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施某某谎称有能力能够帮助曹某某将户口迁至上海,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钱款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本案基本事实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雯佳

 2020年11月26日

附:1. 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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