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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2010年6月1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2013年4月18日因盗掘古墓葬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号。2005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武义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500元;2019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里**号。1989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施某某、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汤某甲与施某某、毛某某预谋盗窃千岛湖的茶园石出卖牟利。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施某某、毛某某驾船寻找茶园石,由汤某甲合确认是否为茶园石制品。当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毛某某驾船先到清心岛库湾,将水里的2块牌坊雕花基石、1块牌坊月梁(冬瓜石梁)、1块牌坊正脊(龙纹葫芦顶石梁)、1块牌坊素面(翘角石梁)、1块雕花石雀替(三角石撑)打捞上船,之后又到猴岛码头将4个雕花石凳搬上船,然后将船开到淳安县里商乡许源加油站砂石码头。8月29日,被告人汤某甲雇驾驶浙GU2****蓝色小货车到许源加油站砂石码头将上述物品运回武义家中。9月18日,被告人汤某甲将1块牌坊冬瓜石梁、1块牌坊龙纹葫芦顶石梁出售给龙游人孙某某。

经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考证以及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评估,清心岛古墓中被取走的6块古墓表牌楼和拜坛石构件为明代万历末年制作,属于一般文物。

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6块古墓表牌楼和拜坛石构件价值人民币38300元,4个石凳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物品已全部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过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微信截屏、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汤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甲、施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清心岛古墓葬清理小结、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光盘,手机信息采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施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施某某、毛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汤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振华

检察官助理:宓佳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施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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