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施敏,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施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身体患有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未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梅升荣,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梅升荣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敏、梅升荣、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升荣、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8月间,被告人施敏因与在东台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施工的吴某某有债务纠纷,欲向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讨要吴某某的工程款,遂伙同被告人梅升荣、王某某,使用威胁手段多次拦截、恐吓在万力达公司的施工人员,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9日7时左右,被告人施敏伙同王某某、梅升荣等人到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门口,将牌号为苏JA****的大货车堵在公司大门口,并阻止防水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2.2014年7月13日,在东台市弶港镇负责钢管、模具出租的曾某某安排工人到万力达公司将工程施工结束已拆除的木模板运走。上午9时许,被告人施敏在得知该消息后,伙同王某某、梅升荣到场对曾某某进行阻拦,并强迫曾某某的工人将木模板倾倒在道路中央,堵在厂区进出口处,对来往车辆进行拦截。
3.2014年7月份期间,施敏指使其妻子赵某某、王某某到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阻止做防水的工人施工,王某某、赵某某在现场以语言威胁施工工人,后工人停止施工一个多月,沈某某多次交涉均无法开工,导致沈某某损失3万余元。
4.2014年8月3日,在东台市弶港镇负责钢管、模具出租的曾某某安排工人到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折卸脚手架时,被告人施敏伙同王某某、梅升荣等人到场强行阻拦。曾某某到场后,施敏以语言恐吓,王某某、梅升荣以敲打钢管的方式进行威胁阻止。曾某某报警并出示与吴某某签订的钢管、模具租用协议。后经三仓派出所民警协调,施敏仅同意拆除一半的钢管。一个月之后,三仓政府出面调解,曾某某才将剩下的一半钢管拆除运走。
另外,被告人施敏还伙同梅升荣、王某某等人自2014年7月9日上午7时采取用大货车堵住万力达公司大门的方式,试图迫使万力达公司就范,在万利达公司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多次要求下直至2014年7月15日晚上9时,才将堵住万力达公司大门的货车移走。期间还造成负责万力达公司一期厂房窗户安装的徐某某无法进场施工。在2014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施敏、梅升荣、王某某等人还殴打万力达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的丈夫朱某甲及儿子朱某乙。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施敏伙同梅升荣、王某某,指使他人用木板和钢管将万力达公司北楼过道封死,试图迫使万力达公司就范,直至2014年8月14日,东台市三仓派出所民警到场组织人员拆除上述障碍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敏、梅升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相关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升荣、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敏伙同梅升荣、王某某多次拦截、恐吓他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敏、梅升荣、王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敏、梅升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升荣、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敏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梅升荣、王某
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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