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11995********,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街道**宾馆门口等地盗窃5次,共窃得外卖4份、电动车1辆,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在江阴市**街道**宾馆门口,乘隙从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外卖箱内窃得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30余元。
2.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2月6日凌晨0时许,在江阴市**街道**商业广场**号门口直达电梯旁,乘隙从被害人翟某某的电动车外卖箱内窃得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20余元。
3.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凌晨0时许,在江阴市**街道**商业广场**号门口直达电梯旁,乘隙从被害人詹某某的电动车外卖箱内窃得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4.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凌晨0时许,在江阴市**街道**商业广场**号门口直达电梯旁,乘隙从被害人华某某的电动车外卖箱内窃得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30余元。
5.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19时许,在江阴市**街道**宾馆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粉色金彭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卖订单截图、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华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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