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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9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本市海淀区**镇**园**里**门快递架上,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女,18岁)快递一件;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本市海淀区**镇**园**里**门快递架上,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快递一件;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本市海淀区**镇**园**里**门快递架上,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女,25岁)快递一件。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葛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陈炜

代理检察员:申志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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