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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4250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市长宁区万都中心仙霞路路口处窃得被害人牛某某停放的永尚牌TDT16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6元。

2020年10月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市徐某某习勤路18号附近人行道处(近光大会展中心D、E馆区域)附近人行道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龙头凹槽内的OPPO牌K5型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33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本市徐某某龙华西路天钥桥路路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施某某供述了盗窃陈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盗窃牛某某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害人牛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证照片、被盗物品购买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施某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抓获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及被告人施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证明施某某供述了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品晶

检察官助理:林位育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视听资料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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