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聋哑人,聋哑四年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院乘坐32路公交车,趁被害人毕某某不备之机在身后将其挎包内钱包盗走,将钱包内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被人发现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电话工作记录等;
2. 证人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系聋哑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强
2019年7月5日
附:
1. 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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