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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05号 

  施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1********,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黎平县**乡**村公租房工地承包卫生间装修期间,多次在已入住的公租房一楼盗窃女性的衣物,其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黎平县**乡**村**房**楼欧某某租住的房屋外,两次盗窃欧某某晾晒在客厅防盗网上的内衣。欧某某共被盗两条女式内裤和一件胸罩,损失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施某某在黎平县**乡**村**房**楼杨某某租住房屋外,两次盗窃杨某某晾晒在客厅防盗网上的裙子。杨某某被盗一条围裙和一条连衣裙,损失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3.2020年7月份,被告人施某某在黎平县**乡**村**房**楼粟某某租住房屋外,盗窃粟某某晾晒在客厅防盗网处的一双运动鞋、一双皮鞋和一双袜子;2020年7月13日下午,施某某又在粟某某租住房房屋外,盗窃粟某某晾晒在客厅防盗网上的一件胸罩;2020年7月14日16时,施某某在粟某某卧室外用竹竿盗窃粟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一件胸罩时,被粟某某发现后逃跑,施某某盗窃的胸罩掉落在粟某某床下。粟某某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4.2020年7月14日22时至23时,被告人施某某在黎平县**乡**村**房**楼穆某租住房屋外,盗窃穆某晾晒在客厅防盗网上一条女式内裤。穆某被盗内裤购买价人民币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察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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