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1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号**栋**楼,盗窃张某某一条内裤。涉案内裤价格无法鉴定;
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深圳市龙岗**街**社**楼,盗窃梁某某一条内裤和一件胸罩。涉案内裤和胸罩价格无法鉴定;
3.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大街**楼,盗窃梁某某一条内裤。涉案内裤价格无法鉴定。
2020年6月14日,民警在龙岗区**街道**社区**街**号**楼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检察官助理 张胜惠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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