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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施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9********,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施某甲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被害人施某乙家中,窃得被害人施某乙放在二楼卧室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600元,部分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施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施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施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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