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菜市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2、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委大门旁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3、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路“**五金店”旁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4、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宾阳县**街***网吧门前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施某某在**镇**路“**”电子厂门前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街**村路口旁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7、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在广西宾阳县**镇***街**大药房门前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
综上,被告人施某某盗窃的电动车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的电动车市场总价格为130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七人的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危芳丽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现羁押于宾阳县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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