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4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去到本市**镇**村**网咖,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网吧内的椅子上睡觉,椅子下面放着一台华为牌荣耀手机(约价值200元)。施某某走到被害人王某某旁边,趁周围没人伸手将放在椅子下面的手机拿走后离开。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网吧内将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物品核定表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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