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镇**村,看到**号被害人张朴燕家门开着,里面无人,便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施某某在三楼卧室内看见门背后挂着几个包,便将其中一个黑色女士单肩包的拉链拉开,将包内的现金6000元盗走.后将该款挥霍。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在澄江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未追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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