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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号浴室2005年6月、2011年8月因盗窃行为分别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时57分许,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市建国东路39弄北出入口处,窃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依莱达TDR858Z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19元)。

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静安区**路**号浴室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并从其储物柜内查获T形自制开锁器械二个、黑色白条运动裤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 现场监控录像、相关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3.本市**路**号浴室门口监控、相关截图、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公安内网车辆信息查询、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5.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6.110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7. 被告人施某某的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文京

检察官助理  刘浩正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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