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8号线奥林匹克公园站E口外附近路边,窃取曹某某(男,42岁,河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60元)。
被告人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电筒一个(黑色)、钢锥尖二个(银色)、改锥一把(黄色)、扳手一个(银色)(以上物品暂扣分局)。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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