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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8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思阳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施某某跟周某某购买上思县**村**林班的速生桉林木。同年4月7日,施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该山砍伐桉林木,在砍伐林木时,被公安机关查处,砍伐的林木留在现场被依法扣押。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上思县思阳镇**村**林班被砍伐巨尾桉林木41株,蓄积量10.38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案发后,施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706**;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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