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通过探探平台匹配女性朋友交友,之后虚构因见面需要给车辆加油、交纳高速费、路上出车祸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等六人共计人民币6300元,用于个人或家庭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虚构见面约会需要给车辆加油、交纳高速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700元。
2.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虚构见面约会需要给车辆加油、出车祸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虚构见面约会需要给车辆加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元。
4.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虚构见面约会需要给车辆加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虚构见面约会出车祸受伤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00元。
6.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虚构见面约会需要给车辆加油、出车祸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被害人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系坦白、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颂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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