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东街道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74号,住址地同户籍地。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11分,被告人施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皖XX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涡阳县国土局门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发现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施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8.3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施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2.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东街道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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