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01952********,汉族,小学肄业,职业:汕尾市城区**电子厂经营者,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陆丰市甲子镇东方村委会**巷**号,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公司正后方。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施某某注册成立了汕尾市城区**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来料加工,主要生产二级管。2020年4月至7月15日,汕尾市城区**电子厂在生产贴片式二极管时自行处理电镀工艺,被告人施某某经与厂长李某某商量,安排员工陈某某负责电镀工作。期间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合格处理由陈某某直接倒入车间的排水口,通过管道由电子厂办公室右侧门口的水沟排向厂外环境。经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电子厂车间排水口废水污染物中ph值超过标准下限2.71个单位,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铜、总铅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6.5倍、0.63倍、0.71倍、31.9倍;办公室门口右侧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铜、总铅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7倍、8.4倍、3.4倍、12.3倍。
2020年7月1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发现了**电子厂未经合格处理排放电镀废水的事实,当场扣押了电镀槽4个、清洗槽3个、烘干机1部、冷冻机2部、直流电源5部、电镀漆筒1个、筛网1个、不锈钢钢珠1包、二极管成品1包。同年8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铅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现住汕尾市区东涌镇**公司正后方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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