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9年9月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被害人王某戊与刘某某、柳某某等人出资在本市**镇**村筹建了**煤矿厂,租用当地村民的土地建了厂房和生活用房。2014年**煤矿厂关停后,作为生活用房的两间房屋由被害人王某戊实际占有、使用。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施某甲因原**煤矿厂破坏当地水源后未按约定替村民安装自来水,且认为被害人王某戊占有的两间房屋系违章建筑,便雇佣他人私自将上述房屋拆除。经价格认定,被拆除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48700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施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5万元经济损失,现寄存于浏阳市**镇人民政府司法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转让协议、合作协议、浏阳市关闭煤矿协议书、**煤矿合伙人会议决定决议、土地、山岭租用合同、申请种植油茶树的报告、浏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书、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通知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关于赔偿金的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柳某某、王某甲、罗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施某乙、徐某某、罗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施某丙证言;③被害人王某戊陈述;④被告人施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甲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施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怡芳
2020年1月8日
附:一、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6****。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