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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施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某某,住大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施某乙与施某丙二人因“斗地主”发生纠纷。16时许施某乙和其子被告人施某甲到施某丙家门口后,与施某丙及其妻子李某某再次发生争执,施某乙、施某甲冲上前殴打施某丙,李某某见双方打起来之后遂上前拉架,施某甲从门边拿起一根钢管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后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钢管照片;2.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解书等书证;3.证人施某乙、施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 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7.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某某**镇**街**号家中,联系电话134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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