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3********,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街**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施某某怀疑其前妻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报复吴某某,2018年05月18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施某某持一棍铁管窜到三隆镇**号一楼吴某某经营的**处,用铁管对在该处的吴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吴某某的手、脚、头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因本次损伤构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钧耀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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