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大塘埠镇石桥村*****,1993年10月12日因犯强奸、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脱逃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2008年6月12日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4 日晚7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信丰县工业园兴光邦电路旁路口等客时,因停车位置问题与卖烧烤的江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施某某和江某某是朋友,被告人施某某见状便上前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后与谢某某发生打架。打斗中,被告人施某某将谢某某打倒在地,接着又对倒在地上的谢某某胸部和腹部拳打脚踢,造成谢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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