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邹某某、陈某甲、黄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码头盗窃海砂后,由邹某某联系被告人施某某。施某某作为福建滨海**有限公司的员工,收购了邹某某等人盗窃的海砂,收购价格为66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海砂来源不正当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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