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慈溪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古塘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拒不执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皎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经营慈溪市**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吊销)期间,拖欠周某某、胡某某、宣某某、张某某等42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1 661.8元,后逃离慈溪失去联系。2014年2月28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施皎玲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其未在限期内支付。
到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近亲属现已足额预交了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慈溪市**食品有限公司所拖欠工资清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款支付凭证、暂扣票据、收条、抓获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人口信息等;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施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花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在广州市从化区**镇住处候审。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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