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8〕201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瑞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施某某在“申博”赌博网站上获取会员账号后,提供给徐某某等人用于赌博,同时被告人施某某负责居间结算赌资,并从中赚取返利。截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施某某帮助结算赌资300余万元,获利3.5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帮助介绍会员并代为结算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益群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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