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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组建聊天群,在群内聚集赌徒使用 “哈灵”APP以网上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哈灵”APP合作后台以低价购得麻将亲友圈房卡,赌徒陶某某(常住于嘉定区)、邱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使用施某某提供的亲友圈房卡进入“哈灵”房间进行赌博,每局向施支付房费,经鉴定,施某某共计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29,118元。

2020年8月24日,民警至被告人施某某住处询问时,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施某某的到案经过。

2.证人陶某某管某某袁某某邱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手机截图,证实其等加入“施娟”组建的微信群后,进入“哈灵”APP内的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每局赌博结束后向“施娟”支付房费。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8月24日9时至9时30分,公安机关对本市宝山区**村**号**室被告人施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

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情况,证实公安机关自施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现在随案移送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刻录有施某某微信号注册信息及转账明细光盘的情况

6.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哈灵APP页面截图等,证实施某某聚集他人赌博并收取房费等情况。

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收取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9,118元。

8.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施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无前科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陶某某邱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0.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张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页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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