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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施某某,绰号十六,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在广丰区**街道**路段,被告人施某某、颜某某、夏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经过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付某某、吴某某等人,施某某等人认为付某某等人骑车到马路中间妨碍车子通行,双方发生争吵。在车子行至广丰区交警大队对面路口时,双方又发生争执且施某某等人下车欲殴打付某某等人,因对方人多且现场有监控遂作罢。在车子行至广丰区丰溪街道九号餐厅对面路段时,施某某等人驾车将付某某、吴某某的电动车拦下,施某某、颜某某、夏某某殴打了付某某、吴某某。经鉴定,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广丰区公安局毛村派出所立功情节说明情况、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施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施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超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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