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1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梁家务村东侧,拒不配合庞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持剪刀、砖块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赵某某、李某某受伤(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77817****;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01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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