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莆田工艺美术城出发,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莆田入口处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平均值为19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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