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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号,现住该址。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黑色**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妇幼保健医院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施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45mg/100m,属醉酒驾驶;2、2020年5月29日15时9分左右,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黑色**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来县457县道35公里5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施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2.73mg/100m,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检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说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天津市天永法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4、检查笔录:怀来县公安局查获时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影像资料制作说明、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书记员:王永忠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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