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G****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出官厅路北32米路段时与范某某驾驶的豫K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甲受伤的后果,后施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6.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
4.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990****、137100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谅解书》2份,《赔偿协议》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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