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东庄镇南石崮铁路道口时遇到执勤交警,施某某驾车加速闯卡强行逃离后又由北向南行驶一段后被执勤交警拦下,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经检验,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文纳
苏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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