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点41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与金柯桥大道交叉口附近时在驾驶座入睡,在路人报警后,被处警的交警查获。被告人施某某有严重抗拒检查行为。
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有严重抗拒检查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06757****;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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