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58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楼**门**号,现住**。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4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未央南收费站时,遇民警夜查,遂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29.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现场照片;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施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053****。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监管函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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