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社区**号。2019年3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22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E***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镇往**镇方向行驶,驶至磐安县**镇**村**号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倪某某家围墙发生碰撞,造成围墙、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倪某某家围墙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2020年6月2日
附:
1. 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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