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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号棕色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1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1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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