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范俊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从江山大酒店停车场出发向东行驶至东外环向北行驶至洪泽湖东路,沿洪泽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山大道交叉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以及陆某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施某某又驾车向西逃逸,至洪泽湖东路与珠江路交叉路口停车睡着,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带至宿迁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施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4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61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