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住天津市东某某**城**园**号楼**号。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家饮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鲁A****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东某某大安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谷大街交口右转时,遇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大安道,施某某所驾车辆前部与石某某车辆右侧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本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永强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