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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11986********,白族,大专文化,大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云南省剑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施某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祥云县祥城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祥云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云南弘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64mg/100ml。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剑川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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