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载着施某甲、杨某某等人从**镇**寨幼儿园方向行驶至**镇**路K0+10m时,与简某某停在行车道内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施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2.97mg/100mL。

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住家中,联系方式:1831406****;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