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街道**门口,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和朋友吃饭期间有饮酒。21时50分许,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E3****的黑色**车回家,22时许,途径***路和**路交叉处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截,经吹气式检测,施某某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民警当场扣押了施某某的车辆和驾驶证,并带施某某到鄱阳县湖城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30.95mg/100ml。施某某对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
2019年9月11日施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影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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