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饮酒后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平潭县翠园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翠园中路150-1号门前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施某某受伤及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施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省内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购车票据、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抽血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尿检照片。6.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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