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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6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驾驶鲁Q*****号帕萨特轿车,在兰陵县磨山镇东石良村北路段行驶时被他人报警。经鉴定,施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村,联系方式152********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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