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X053线行驶至5KM+200M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归案说明、查获经过、交通违法照片、户籍信息、网上查询(比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4.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34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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