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楼**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通江县往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方向行驶。同日19时37分许,当该车行至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大道东段4号外人行横道处时,撞上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及其推着的婴儿车,造成杨某某及其婴儿车内的孙子马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施某某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经巴中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马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施某某家属代其与杨某某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楼**楼**号,联系电话1522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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