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施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昭阳区方向往大关方向行驶,7时56分许车辆行驶至**公路27公里600米处与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刮撞,造成钱某某受伤及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施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逃离现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道荣无责任。后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钱道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钱道荣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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