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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组毕节市黔西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4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施某某驾驶贵F*****号小型面包车从黔西县****大道沿**线往**方向行驶,于20时40分许途经**线3公里加50米**汽修厂门口处时,碰撞行人刘某某肇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施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于2020年1月1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期间,被告人施某某赔偿50000元给死者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甲、高某某、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黔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部分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中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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